|
发表于 2010-9-12 07: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你提供一例,也是本论坛的。一例骨折术后感染”诉求代理词中多处骇然可见我们耳熟能祥的院内感染预防策略字眼!
耳熟能祥, 字眼, 代理, 骨折, 诉求
http://www.sxyljf.com/lcz.htm
案情简介:
患者XXX2003年5月干活时摔伤,致左股骨粗隆间粉碎骨折。在平定县医院施行无菌手术时感染致骨髓炎。近一年里反复住院,经四次手术,终在北京武警总医院得以治愈。痛苦万分,想要一个说法。
家属先自行向阳泉市医学会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2005年1月17日阳泉市医学会(2004)号鉴定书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家属接到鉴定书后还不服,又向山西省医学会申请了再次鉴定.2005年3月15日山西省医学会山医鉴(232)号鉴定书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接到二次鉴定书后家属一筹莫展,又咽不下这口怨气,后经人介绍找到我.受理案件后,我一方面深为患者家属由于不懂法律而走了弯路感到惋惜,一方面认真研究案情准备诉讼.在2005年6月间向**县法院以医疗人身损害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起诉书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2003年5月4日下地干活时不慎摔伤左腿,住被告医院治疗。被告于5月9日给原告作了“左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5月23日拆线后出院。5月29日原告家人发现原告身上的引流口有脓水流出,并有两针缝线未被拆除,第二日早打“120”急救车到了被告医院。急诊室XXX和XXX两位大夫为原告拆掉了缝线并将流脓诊断为“脂肪液化”,安排以“置管冲洗”方法治疗。20天后原告病情未见好转,被迫于6月19日第二次去被告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术后切口不愈合”。经过住院46天的治疗,病情稍有好转。8月4日经被告通知出院,当时大腿仍然红肿。至9月初,原告腿部又出现红肿症状并自行破溃且窦道很深、脓很多。经几天消炎治疗无效后于9月12日住阳煤集团总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骨骨折术后感染”。因该院病人较多,9月16日第三次转入被告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术后切口不愈合——钢板反应。”住院后原告腿部破溃处逐渐增多,消炎冲洗无效,遂于9月22日行“钢板取出加扩创术”,10月23日切口愈合出院。出院后1个月伤口又自行破溃,至2004年元月31日伤口愈合。但到了2月2日伤口又自行破溃,于是原告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求医,专家确诊为骨髓炎。为治疗骨髓炎,原告在2004年2月11日又住阳煤集团总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髋感染,左股骨慢性骨髓炎。”2月12日行“清创引流术”,术后伤口一直未愈。为继续治疗原告于6月15日住入北京武警总院治疗,住院诊断为:“左股骨慢性骨髓炎”。7月7日医院行“左股骨清创,股骨开槽,死骨摘除灌注冲洗术”。术后,由于承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原告于8月20日出院,出院医嘱:“1、继续抗感染治疗;2、门诊随访”。
原告认为:原告在骨折后所遭受的严重损害后果和承受了非人的痛苦完全是因被告医院严重不负责任的一系列重大过失所造成的。
首先,原告的骨髓炎属于院内感染的结果。
因为,原告的骨折属闭合性骨折,直到躺在被告手术台上接受手术为止,原告的腿部皮肤都完好无损,细菌是没有任何机会和可能侵入被告机体造成感染。并且被告接受的手术为清洁手术,若严格按无菌操作规程手术,是断然不会造成切口感染的后果。但手术过程中,切开皮肤后,由于手术消毒不严,无菌操作不规范和选用器材不合适、不合格的一系列严重过错,导致细菌乘虚而入造成患者感染并发展成骨髓炎的严重后果。这正应了北京武警总院专家的那句话:“做闭合性骨折的手术,绝对发展不成骨髓炎的,发病是由于院内感染造成的,抢救急时不会发展成骨髓炎的。”
其次:被告医院的大夫对原告身体表现出来的典型骨髓炎的症状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长达8个多月(200多天)误诊,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原告从2003年5月30日发现伤口破溃流脓到被告急诊室接受XXX和XXX两位大夫诊治,一直到2004年2月2日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得到骨髓炎确诊。长达8个多月的200多天里,反复经受着插管冲洗、腿部红肿、伤口破溃、窦道排脓、消炎输液、伤口切开换药等难以忍受的痛苦。在这期间伤口反复自行破溃达8次之多,被告大夫却对这一骨髓炎典型症状视而不见,麻痹大意一直当切口感染加以治疗,结果是治疗无效,导致原告又多做了3次手术。不但多承受了3次手术的痛苦,而且还多承担了3次手术的风险和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最后:被告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多次多处违反了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对原告遭受的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为此特求助于法律,望人民法院能还原告一个公道。
代理词
审判长:
山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在XXX诉平定县人民医院医疗差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作为XXX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现我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事实部分:
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依照《民法通则》等106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被告在做第一次 “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时应当为原告进行抗菌药物预防性用药而没用。被告病历(证据一P16、P30)却显示:从5月8日晚10:30用过青霉素之后直到5月9日中午12:50才再次使用青霉素。而5月9日早8:30至12:00的手术全过程中没有抗生素的预防性用药,使患者的切口长时间暴露在所谓“无菌”的环境中而无力抵抗细菌的感染。
根据《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对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的;异物植入手术的;和高龄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应当考虑预防用药。给药方法是:在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如果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可术中给予第2剂。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小时。”人民卫生出版社《外科学》(第六版)P174、P175外科应用抗菌药的原则中也明确记载:人工材料体内移植术等潜在继发感染率高者,需要预防性用药。……有效及合理的用药只需在麻醉开始时自静脉滴入。
被告无视患者年老体弱,需进行钢板固定和手术时间达3小时以上的客观事实,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给患者手术采取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的措施,其过错导致患者术后感染,以至发展成骨髓炎的严重后果。对此被告难辞其咎。
其次:原告在发现切口流脓,第二次入被告医院治疗术后感染期间,被告无视诊疗护理的强制性规范、常规,反复多次的随意用药,盲目用药。耽误了宝贵的抗菌治疗的最佳时机,使一个简单的切口感染一步步发展到骨髓炎的严重后果。
《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住院病人必须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人民卫生出版社第六版《外科学》第145页记载:“术后感染必须进行细菌培养。”被告多次违反以上规范、常规的事实列举如下:
原告5月30日切口流脓,打“120”到被告处急诊时院方已得知术后感染,切口不愈合。且6月19日门诊处理无效被迫住院时病历(证据二P2、P3)记载“引流口有分泌物渗出”。但直到6月27日才作出第一次药敏试验(证据二P11),拖了近一个月。
6月27日被告检测到有液化沙雷氏菌生长(证据二P11),6月28日阳泉市一院检测到是硝酸盐阴性不动杆菌(证据二P13)。被告医生在得知两家医院都检测到病原菌的两天后,却莫名其妙的断然停止抗生素的使用(证据二P22),在6月30日至7月9日的9天时间里,任由致病菌在患者体内以几何级数生长而坐视不管。
阳泉市一院6月28日药敏试验结果(证据二P13):病原菌对4种抗生素敏感可供选择。但被告直至7月14日(证据二P22)才选用了合适的抗生素,无故拖延了半个月。
被告7月12日细菌培养结果(证据二P14)为:无致病菌生长。却一日不停的持续抗生素治疗直至患者出院。
被告7月15日(证据二P15)药敏结果:对林可霉素敏感,对青霉素、红霉素耐药。而医师从7月16日至7月21日仍使用青霉素,7月21日至8月4日仍要使用红霉素(证据二P22)。却对敏感的林可霉素弃置不用。
所以说,被告医院的医师严重无视诊疗规范、常规,无任何依据的主观臆断,随意用药,盲目治疗,医疗差错十分明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