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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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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chenliliang
除了赞同有些会员提出的血液标本不属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所属的类别以外,对以下三点存在疑问:
一、口腔科未对三枪头进行消毒灭菌,不符合《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七条第一项关于“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二、医院制剂室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从事75%单方乙醇消毒液复配和生产、且该产品未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的规定,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三、供应室布局流程不合理,人流、物流未分开,且逆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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