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奇怪:当下有2套不同的手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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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知道我国现在的手卫生标准有2套吗?一个是疾控使用的国标(国家1995版),一个是医疗机构使用的手卫生规范(卫生部09版)。换句话说,疾控是不使用(不认可)后者的。
     疾控来我院监测ICU护士卫生手,结果是6和10,他们给出的结论是“不合格”。然后我打电话去问,我说不是有新的手卫生规范,卫生手小于等于10就合格吗?他们的回答令我大开眼界,他说,那是你们医疗机构使用的标准,而不是我们疾控使用的标准。按我们疾控使用的国标,你们的结果是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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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什么可奇怪的。标准不统一,条块分割,是通病。一般上级部门说什么是什么啦,不用多说,只要不扣钱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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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雨同舟 于 2011-9-15 08:23 编辑

竟然还有这样的事情,一个国家两个标准!而且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中明确指出: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没有说还可以执行疾控的国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通    告
卫通〔2009〕10号
     现发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等6项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一)WS 310.1-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
    (二)WS 310.2-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三)WS 310.3-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二、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一)WS/T 311-2009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二)WS/T 312-2009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三)WS/T 313-2009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以上标准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难道卫生部不管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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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怪不怪!这是我国行政部门不作为,不与时俱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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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执行卫生部的标准,CDC也属卫生部管辖,我省的CDC来我院检查时,都是抽的是底下CDC的工作人员,采样非常不规范,只管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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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执行卫生部的标准,只要是医疗卫生机构都归属于卫生部的管辖,检查标注执行的不统一,那就是检查人员对标准的掌握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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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WS/T 313-2009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其效力低于《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不存在与不与时俱进的问题,这就如同不能执行违反《刑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是参考执行,换句话说,执不执行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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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jllulu 于 2011-9-15 08:43 编辑
五角星 发表于 2011-9-14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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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313-2009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其效力低于《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不存在与不与时俱进的 ...

又长见识了,再说,特殊法应该优于普通法吧?对医务人员手的标准有这个专门的规范都要服从于普通大法???再再说,那个国标也有不科学的地方,用同样的方法洗手,其结果可以相差3倍,真是大笑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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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wjllulu 发表于 2011-9-15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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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长见识了,再说,特殊法应该优于普通法吧?对医务人员手的标准有这个专门的规范都要服从于普通大法? ...
不存在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因为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本身就和法不在一个层次上,不是必须遵守的,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不是执行依据。
国家正在修订《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相信会更正不足的。
其实当初在制定《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时我们有些专家的概念可能就不清楚,我听过起草人之一的讲座,他说定推荐性标准的意思是,如果你不执行就必须执行更严格的国外标准。其实在我国的标准法里根本就没有对于推荐性标准作这样的解释,推荐就是可执行可不执行,无强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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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角星 发表于 2011-9-15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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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因为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本身就和法不在一个层次上,不是必须遵守的,对 ...
    谢谢解惑,
    但愿感控人少些困惑,其实在感控工作中还有很多问题,不知道找谁咨询,不知道谁更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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