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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0 18: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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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还想谈一点自己的观点,欢迎再次被拍砖。
1、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的规定,病原微生物检验室的所有的阳性标本均应就地消毒,包括血标本。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的阳性血及血标本都要求就地消毒的。
2、孕妇自愿交医院处置的胎盘可不都是一弃了之的,很多都是作为生产原料交有关单位的。胎盘有着广泛的用途,如生产胎盘球蛋白、胎盘多肽类产品、胎盘素,甚至是血浆的代替品。在交有关单位之前,应作检验,如果阳性,是否也应就地消毒后处置?
3、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胎盘应属“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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