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一次性塑料输液袋(瓶)该不该按医疗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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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yf0 于 2010-5-19 10:56 编辑

回复 15# 茉莉花开

这只是一个部门的解释,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如果有地方性的法规有冲突,执行地方性的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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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zhyf0
部门规章属于行政法规,一般来说,部门规章要比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一点,《法律规章备案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48号,地方规章、法律同法律、行政规章相违背的,由国务院予以撤销、改变或责令改正。
国务院颁布有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卫生部解释说明只是对其中有歧义部分的解释,效力还是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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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zhyf0
我们可没收到这个文件啊,所以没按这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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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yf0 于 2010-5-19 15:56 编辑

回复 19# 茉莉花开

一  通知、批复不是规章
    首先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不一样的,行政法规是通过国务院发布的,而部门规章是国务院下属部门发布的,规章的内容不得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其次,通知、批复等不是规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第(十)项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所以说批复、通知等只是一种行政机关所使用的公文,不属于规章,不能仅仅看其发布是卫生部就认为其实规章,其法律效力不能简单等同于规章。
二  批复的法律效力
     批复是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回复性公文,根据其内容、性质可分为审批性批复和指示性批复。后者主要针对有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说明等问题进行答复,是行政机关统一行政政策、方针、执法标准的重要手段,其指示性内容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指示性批复的普遍效力主要在行政机关内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本系统即可产生内部的普遍约束力。
   《浙江省有害废物名录》是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制定的,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款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故卫生部所公布的批复只是适用于卫生行政机关内部,且批复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从地方性法规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在立法依据、权限范围、立法法结构层次、法律规范的性质、设定权限、冲突裁决机关等级等方面,地方性法规高于部门规章。从法律效力来看,总体而言,地方性法规在其适用的行政区域内大于部门规章。不论从我国的政体还是从两者的制定程序上分析,部门规章对地方性法规均无约束力。
    不知道我有说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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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水墨画
卫生部门在这上不能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可能环保部门知道了会来找你们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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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zhyf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
真服了你,卫生部的这个通知只是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理解方面的差异的说明,期效力服务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难道你认为浙江省的地方法规可以作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理解方面的差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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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zhyf0
卫生部的文件下发到各级医疗机构,各个医疗机构不执行,还是按照您所说浙江的部门规章用于执行全国的各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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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zhyf0
呵呵!同行,我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因为您把卫生部的通知当成了部门的回复性公文。而我参照其
文件内容,把它当成《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理解方面差异的解释说明,其实我们都是要遵守《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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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yf0 于 2010-5-19 16:53 编辑

当然了,我只是站在浙江省的立场上说的,每个地方的规定或许是不一样的,浙江的规定只能在浙江的范围内实行,貌似这不需要作为讨论吧。还有医疗废物的处置监管不仅仅是卫生部门,记得环保部门也是执法主体。我说了,卫生部门在处理未被污染的输液袋(瓶)是不能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但是环保部门就可以依据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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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台州环保局下发的文件在17#,您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浙江省有害废物名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仔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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