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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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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hyf0 于 2010-5-19 15:56 编辑
回复 19# 茉莉花开
一 通知、批复不是规章
首先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不一样的,行政法规是通过国务院发布的,而部门规章是国务院下属部门发布的,规章的内容不得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其次,通知、批复等不是规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第(十)项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所以说批复、通知等只是一种行政机关所使用的公文,不属于规章,不能仅仅看其发布是卫生部就认为其实规章,其法律效力不能简单等同于规章。
二 批复的法律效力
批复是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回复性公文,根据其内容、性质可分为审批性批复和指示性批复。后者主要针对有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说明等问题进行答复,是行政机关统一行政政策、方针、执法标准的重要手段,其指示性内容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指示性批复的普遍效力主要在行政机关内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本系统即可产生内部的普遍约束力。
《浙江省有害废物名录》是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制定的,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款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故卫生部所公布的批复只是适用于卫生行政机关内部,且批复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从地方性法规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在立法依据、权限范围、立法法结构层次、法律规范的性质、设定权限、冲突裁决机关等级等方面,地方性法规高于部门规章。从法律效力来看,总体而言,地方性法规在其适用的行政区域内大于部门规章。不论从我国的政体还是从两者的制定程序上分析,部门规章对地方性法规均无约束力。
不知道我有说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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