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关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和输液袋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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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0: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回收之后再利用就不是医院监管的范围了吧?应由其他部门监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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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0: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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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0: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是交给有资质的公司回收,合同上注明“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前提条件是一定未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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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0: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交给指定的单位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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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0: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一直按医疗废物处理,我咨询过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废品回收单位的经营范围都没有医疗用品这项,个人认为就是没资质,不敢交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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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0: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li10688 你好,根据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加药注射器必须按医疗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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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0: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重新学习一下,其实监管还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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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0:5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又不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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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0: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资质机构到底是什么机构,有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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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0: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有资质规定机构在小城市没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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