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请教各位老师输液器注射器现在还需要毁型吗?

[复制链接]

0

主题

814

帖子

670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670
发表于 2016-7-15 10: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会大大增加发生职业暴露的风险,剪去输液针头部分,其余部分不做毁形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321

帖子

169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169
发表于 2016-7-15 10: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是剪掉针头放锐器盒,其余放医疗废物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036

帖子

1992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1992
发表于 2016-7-15 10: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毁形,使用后分类收集,交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790

帖子

551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551
发表于 2016-7-15 10: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HASYGGK 发表于 2016-7-15 13:55
针头分离后毁形,活塞毁形。
我们和老师医院的处理方法是一样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138

帖子

1114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1114
发表于 2016-7-15 10: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四楼老师回答的很全面,就是这样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791

帖子

606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606
发表于 2016-7-15 10: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还在毁形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08

帖子

6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6
发表于 2016-7-15 10: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输液器剪去输液针头部分,其余部分不做毁形处理;注射器活塞与针筒完全分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

帖子

402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402
发表于 2016-7-15 10: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可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对于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地区,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不必消毒毁形,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要求使用专用包装物、容器分类收集,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128

帖子

1915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1915
发表于 2016-7-15 10: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AYYGZK 发表于 2016-7-15 13:24
我们有一段时间不做毁形,但今年5月份市里检查又要求我们毁形,有点无所适从,我院是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 ...
有些检查人员只是更新不及时,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的医疗废物不需要毁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581

帖子

511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511
发表于 2016-7-15 10: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剪下针头放锐器盒,其余放医疗废物桶处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浙ICP备16040142号-3)|山东省消毒供应质量控制中心

Powered by Discuz! X3.4©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