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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10: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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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可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对于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地区,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不必消毒毁形,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要求使用专用包装物、容器分类收集,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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