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配药室内使用后的玻璃小瓶(如青霉素,头孢类,氨苄类)属于医疗废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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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像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小玻璃药瓶不会刺伤或者割伤人,不需要按医院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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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但是因为临床量不大,收输液袋的有资质的公司又不要,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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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还是按规范执行吧,规范不是说得很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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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非化疗药的玻璃小瓶按非医疗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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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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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按规范执行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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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也是这样的!不算医疗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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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这类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我市监督部门、院感专家掌握的标准也是如此,但是据说外省专家来我市督导时认为应该属于医疗废物,看来各省把握不一致。简易原则,多问问本省掌握话语权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遵守本省、本地区要求即可,别的地方的要求在我国来看,不具有借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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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安瓿是属于损伤性废物的,我们是按这个处理的,按卫生部那个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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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5 16: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作为生活垃圾直接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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