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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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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香山朗月 于 2016-2-18 08:11 编辑
供你参考: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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