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请教:一次性血液透析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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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语 发表于 2015-6-6 11:34
执行200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有集中处置就不需要的。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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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黄色医疗垃圾袋盛装交处置机构处理。同时,个人对检验科以真空管采集的血生化等标本要求高压灭菌同样持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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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人员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医疗废物处理办法了,自己都没有将法律法规理解透彻,可以说是盲目执法、无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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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检验科的真空采血管是否还需要高压蒸汽灭菌后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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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使用后一次性透析器直接放在医疗垃圾桶中,由专人负责收至医疗废物暂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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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所谓的专家每次到我们单位来检查提出点问题都得让我们帮忙解释,而且有些问题的观点还都不对,建议给他们也做个系统的培训
对了,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先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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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才需要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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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的卫生监督所曾经提出:毁型后装入医疗废物袋内。我说虽然规范中提出毁型,但实际工作中毁型增加护士职业暴露的风险。目前,我们医院做到领用量与使用量吻合,并且医疗废物收集人员与科室护士交接清楚(其他科室由保洁员交接医疗废物,我院规定血透室透析器由护士交接),当面清点个数(一定是清点个数,而不是称重),双方签字。医疗废物袋不得过满(3/4),一定是有效封口(鹅颈是封口,不得二次打开)。最后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焚烧处理。医院不必浸泡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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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们,我们也是当面清点个数,还有重量,双方签字。医疗废物袋不得过满(3/4),有效封口,最后由医疗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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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14: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吐槽疾控的同行们不少哦,看来还是要加强自身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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