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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2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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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强制性标准,意思就是必须执行,那麽:
一是如何做记录,记在上面地方?记录本上?记在包皮上?
二是即然记录啦,就应该表明使用次数,否则记录的再详细也失去了记录的意义。
老朽 发表于 2009-5-26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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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在論壇其他位置已經上傳過這份PPT了,再傳一次,希望大家別介意。
內容為英國的作法,也有部分香港的醫院使用。這個原理不單用在紡織包裝材料,也用在一些導線的使用次數控制上。

棉布使用次數的標識.ppt
2009-5-26 19:49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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