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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8: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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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采样及检查方法
A.1 采样和检查原则
A.1.1 采样后应尽快对样品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送检时间不得超过4h;若样品保存于0℃~4℃时,送检时间不得超过24h。
A.1.2 不推荐医院常规开展灭菌物品的无菌检查,当流行病学调查怀疑医院感染事件与灭菌物品有关时,进行相应物品的无菌检查。常规监督检查可不进行致病性微生物检测,涉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医院感染暴发调查或工作中怀疑微生物污染时,应进行目标微生物的检测。
详见: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2年6月29日发布 2012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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