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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 14: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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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谷子 于 2011-6-8 11:5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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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依据是: 江西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暂行):储血区域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为规范本省辖区内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一)《江西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是本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标准。
(二)《标准》中的输血科(血库)分为输血科、血库、(中转血库)、配血室。中转血库指具有二次供血功能的血库。
(三)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二、科室设置
(一)三级医院或年输血量在2000单位(每200毫升血量为1个单位,下同)以上的专科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符合本标准的二级医院可以设置输血科。
(二)二级医院和年用血量在300单位以上的一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应设置血库。年用血量在300单位以下的一级医院应参照血库标准进行临床输血管理。
承担辖区内血液中转供应的县(市)属二级医院应设置中转血库;中转血库同时具备输血科条件的,经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同时冠输血科的名称。
(三)其它开展输血项目的医疗机构,设立配血室。
三、功能与任务
(一)协助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小组)开展工作,对临床科室开展输血治疗提供技术指导。
(二)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向辖区献血办公室或供血单位申报年用血计划。平时应有基本的血液储存保证临床用血。储血基数一般应不少于3天的急救用血量。
(三)对本院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四)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五)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其他血液治疗,指导临床合理用血,推广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开展输血新技术,促进本院临床输血技术水平整体提高。参与输血病人的临床诊疗活动。
(六)中转血库承担向中转供血区内其它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供血的任务,并指导中转供血区内用血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
(七)及时向采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四、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
(一)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
输血科使用面积应≥130m2,其中应包括配血实验室30m2;治疗室30m2;储血室20m2;办公室20m2;值班室10m2;其他用房(洗涤、库房等)20 m2。
血库(中转血库)使用面积应≥100m2,其中:配血实验室30m2;储血室20m2;办公室20m2;值班室10m2;其他用房(洗涤、库房等)20m2。
配血室使用面积应≥40m2。
(二)房屋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水电供应充足,并具备畅通的通讯设施。
(三)房屋结构布局应适应技术操作流程和满足卫生学要求。应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血区域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Ⅱ类环境要求。 五、人员配备
(一)输血科(血库)应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人员可根据医院床位数、手术例数、用血量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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