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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1 10: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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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乔-乔 于 2013-2-11 19:35 编辑
既不能总是以奖代罚,也不能总是一个“罚”字。
记得在质量管理中的一个原则即“火炉原则”,我们不应忘却。
所谓“火炉法则”,就是把“火炉”烧得红红的,放在那里,本身并不会主动烫人,但只要有人敢于触摸,它就必烫无疑,不会顾及触摸者的身份,人人平等,谁摸烫谁,而且立即处罚,没有下不为例。
火炉法则的四个特性1、警示性:一个火炉放在那里,熊熊火苗,告诫旁人不能轻易触碰和跨越,自然具有威摄力。制度就是规范,也应具有警示作用,起到事前的一个约束与预防作用。
2、及时性:一个红通通的火炉,如果你去触碰它,你会马上会被灼伤,而不是摸上去,等一下再感觉到热。违背制度就会马上得到相应的惩处,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时性是奖惩的一个重要原则。
3、必然性:如果你去触碰火炉,你必然会被灼伤,而不会这次碰了会灼伤,下次就不会灼伤。违背制度必然会承担相应的后果,而不会因为时间、地点的改变而改变。
4、平等性:不管你是什么人,一般工人也好,政府官员也好,企业老板也好,去触碰了火炉,都会被灼伤,火炉不会因为你是什么人而选择是否灼伤。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谁违反了制度,都会受到相应的惩戒。
从这四个方面来看,用火炉来比喻制度和制度的执行,倒也显得十分贴切。换言之,对于制度建设,教育和规劝违法乱纪的社会行为确有必要,但还应与“严厉的惩罚”相结合,方能产生“治标”的同时、更能“治本”的效果。“教育规劝”也好,“培养守则意识”也罢,都只是寄托在“行为人能够自觉遵守”这一点上;而严厉的处罚,则是强制行为人必须遵守,是对上述“行为要求”的一种必要的配套措施。
单罚不行,只奖不罚也不行。
刚柔并济,恩威并施。
人的劣根性,你懂的!
恰到好处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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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星空
真精彩!
发表于 2013-2-11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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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雨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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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纷呈,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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