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紧急征求意见(见10楼)】2010年卫生部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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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2: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这件事使我联想到医院改、扩、新建院感要参与其中,但是正真参与的有多少?而且从事院感的人员对建筑的了解又知道多少?所以最好还是建议让卫生部行政部门和建筑部统一按要求设置出不同等级医院又符合院感要求的建设标准的医院,院感人才能腾出时间和精力更好的地为院感工作。现在做院感真的感到压力很重,要求又多,各种规范更新又快,有点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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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2: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0-8-13 16:32 编辑

回复 1# icchina
根据自己复习的内容,认为医院感染可能涉及的内容如下,请教授参考,谢谢!
外来器械管理
1、制定外来器械管理、追溯制度及流程,院感科参与其中。
2、院内与院外、院内部门之间有交接记录。
3、外来器械使用前要有提供生物监测证明,或是经过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消毒灭菌的处理方可使用。
4、外来器械运送装置要消毒处理。
5、外来器械使用后的管理,要清洗消毒处理后再进行处置,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回收。
医疗器械管理
1、明确医疗器械应用范围、使用期限
2、医疗器械规范使用的管理,购进、储存、交接、运输及使用。
3、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规范,建议配套适合相关器械的清洗工具,如清洗刷等。
4、开展医疗器械规范应用与感染控制教育
5、使用后非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管理,可回收利用的器械要求消毒处理后再回收,对不回收利用的器械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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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2: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KSCP1125

"形同虚设的东西还是不要制定进去,个人认为不要参与论证和招标,因为现实中最终的决策不取决于你院感如何表态,也不会受院感而左右了论证和招标"

现实的确是这样的 ,但是我认为还是要写进去。
因为这个,与感控还是有关系的。(当然不同设备,紧密程度是不同的)
先让院长和设备科的人知道,上面有这个要求,而且要来检查的。
头几年做做样子,但若干年后,就会成为真实。
如果不写进去,永远都不会变为现实。

医院改、扩建工程,也是同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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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2: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胡教授对感控人员的厚爱,我同样觉得“在论证和招标一定要有医院感染管理科参与;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有医院感染管理人员。”这个建议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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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2: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论证和招标中有否医院感染管理科参与;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有医院感染管理人员。”  非常好的建议!  是院感人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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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2: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东西,有些晕。应该让供应商或厂家提供,各种仪器设备、物品等相关器械:适合哪种清洁剂、消毒剂,采用哪种消毒灭菌方法,现在消毒剂太多,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损害设备,厂家不给赔偿的啊。
   同意老大的意见,有些东西只有形成了规章,执行起来才能有据可依,即使现在困难,但坚持不懈,总会实现。就像我们现在的院感工作从小到大,从无人从事,到现在有这么多的人在院感事业上勤勤恳恳,无怨无悔。还有像我们老大一样的众多从事支持院感工作的专家,相信院感的明天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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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2: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在采购植入物和一次性医用耗材前把有关证件和样品拿到医院感染管理科审核和验证这点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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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2: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论证、招标、采购等准入评价情况”这一项增加一条:在论证和招标中有否医院感染管理科参与;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有医院感染管理人员。
这条建议非常好,我们医院也存在采购招标医院感染人员没资格参加,但发生问题又要院感科承担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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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2: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时候对这些仪器设备都容易忽略,加上结构复杂,拆卸和维护无专业人士,在消毒管理上不是很规范,希望能有这方面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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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12: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制订检查条款的依据是:
2010年卫生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相关证明进行审核。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重复使用,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
医护人员在使用各类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或者有效日期等,并进行登记。对使用后的医用耗材等,属医疗废物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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