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一次性塑料输液袋(瓶)该不该按医疗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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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一次性输液瓶可以不作为医疗废物来处理,这同时也是遵循医疗废物减量化处理原则,如果有些省份已经明确规定了处理办法或者分类目录,应该符合国家及法律法规或者规范的要求。
就医疗机构而言,在处理医疗废物时,应该遵从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坚持“做正确的事”,而不是一味的“正确的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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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yf0 于 2010-5-21 09:30 编辑

首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一部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不是卫生部颁布的,且在《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规定了其执法主体不仅仅是卫生行政部门。
   《通知》是卫生部发布的,我们要看其发布的法律效力,这个充其量职能是一个指导性意见。个人以为其发布有缺陷的,有悖于《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规定,且《目录》里面明确规定了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属性及示例。
    第三、《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显示其立法依据,《立法法》规定省级、计划单列市、较大城市人大和政府有立法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均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依据。从法理上说,我国法律位阶的划分标准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主体的权力位阶。在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上,立法主体的权力位阶顺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会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以此为标准,我国法律位阶的一般关系就很容易确定了,即: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的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法规——省会市人大的法规——省会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较大市人大的法规——较大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行政规章(部委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省会市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而不能说仅仅卫生部门有规定了,地方法规在没有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有规定,而作为医疗机构仅仅只是执行卫生部的规定显然是错误。
    第四、“遵循医疗废物减量化处理原则”是对的,但这个“减量化”只是一个指导性或者说是学术性的一个说法,但是也可以在立法上进行体现。在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等没有规定的范围内,我们可以为所欲为,如果有法律规定了,且不违反相关上位法的情况下,我们理应遵守执行。可以这么说,正因为是卫生部这个《通知》,所以一些地方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的反应。

    上述观点是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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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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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h1]输液袋属于医疗废物吗?[/h1]


曾经学习过是不属于医疗废物的,但无出处,现想查清楚一下!到底要用黑色还是黄色的袋子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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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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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输液瓶(袋)的处理问题,早在2005年卫生部发布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卫生部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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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袋按照规定可以不按医废处置,但因为带着输液管,不好分离,所以我们也就按照医废处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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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yaocuijun


    输液袋不属于医疗废物,用黑色袋子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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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袋按照规定可以不按医疗废物处置,用黑色垃圾袋盛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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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6: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医疗废物,按照普通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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