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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1 08: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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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说的对。
针对第一种情况基本上没有,如果有也是非常罕见的。我只是说了可能出现的;
针对第二种情况,不规范操作有上面的老师说得对,可以增加自付比例,进而达到警示目的;
针对第三种情况,如果是职能科室没有培训到位和提供安全器具,应问责对应的科室,并在年终考核中进行相应处罚,对发生职业暴露的人员不进行处罚而进行奖励,应该对每一例上报的职业暴露医务人员都应设奖励机制。对于人员安排是科室本身的事情,在分析原因中可以考虑,但不存在职业暴露的奖惩机制。
奖惩机制应最大程度减少职业暴露的发生,建立长效机制,对于楼上说的沟通进行原因分析等只能起短期效果,而且和医务人员自身的素养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建立奖惩制度,保证长效减少职业暴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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