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请问使用后的输液器、注射器必须毁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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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0: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检查不懂可以拿管理办法给他们看,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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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0: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2#老师观点,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可以不毁形,毁形不光给护士增加了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增加了护士职业暴露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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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0: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可以不毁形,为什么还要毁形?毁形不光给护士增加了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增加了护士职业暴露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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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0: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后的输液器、注射器不需要毁形、浸泡,直接回收,集中处理。这样可以避免气溶胶的伤害!保护我们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关键加强过程监督,防止流失是关键!依据是《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它的前提是“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才这样做。凡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使用后的输液器、注射器就不必毁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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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0: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的,卫生监督所的人瞎指导,弄得我们也不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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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0: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具有集中处置的单位不用毁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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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0: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不毁型,分类放置后由专门的医废收集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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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0: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中处置,无需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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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0: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毁形是对医护人员的二次污染和伤害,只要是集中处置,不需再做毁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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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0: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卫监检查老是跟实际脱节  我们也是经历了毁形不毁形毁形不毁形如此反复无常的要求,有时候是一个人一个要求,不过现在好了,都很明确,不毁形,分类收集就可以。还是要多沟通,管理规范是大家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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