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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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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20120801实施的《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附录A.6.4.3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5min•直径9cm平皿)。在这之前我们也将人流室纳入Ⅱ环境管理的,新规范将人流室放在Ⅲ环境,治疗面不直接暴露?制定规范的专家一定有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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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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