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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3 00: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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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usanbo 于 2010-9-25 13:12 编辑
第十二条 依据专职人员业务学习、专业能力及论文撰写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定等级。
(一)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两年,每年参加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省、市院感质控中心规定的业务学习不少于16学时,撰写读书笔记或论文不少于3篇(这样的要求是不是太具体了,就好像是一个医院的科室自己订立的规程一样,如果放到全省,恐怕不可能实现吧?)。经评审,取得初级管理员资格。
(二)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四年,每年参加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省、市院感质控中心规定的业务学习不少于16学时,经短期进修或脱产学习,撰写论文不少于3篇,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也是同样的道理,太具体了吧)。经评审,取得中级管理员资格。
三级医院科主任应具备中级管理员及以上资格。
(三)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六年,每年参加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省市质控中心规定的业务学习不少于16学时,撰写论文4篇,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经评审,取得副高级管理员资格。
(四)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八年,撰写论文5篇,发表论文不少于4篇,参加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省、市院感质控中心规定的业务学习。经评审,取得高级管理员资格。
管理员资格的认定,如果能够上升到职称待遇级别的话,大家的积极性也许才能调动起来。否则,只能算作一个“民间组织"的约法三章了,没什么太大的权威啊。
个人短见,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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