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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9 23: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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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柳莹依 于 2010-6-29 23:40 编辑
在医疗机构免责项中则是画了个看上去很美的饼: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举了个例子:一烧伤伴气道灼伤患者来诊,在诊室内因情况紧急用了一把不是"灭菌处理"的剪刀剪开气管,但过后感染了,责任?? 因为这款中是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虽然当时紧急,但你的诊疗的合理性应该是全面的.所以不剪病人死了,剪病人得救了但因为这把剪刀你可能要赔了.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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