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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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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jing163 发表于 2011-10-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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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比较一下两个标准:
一、《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
允许检出值见表l. 首先,楼主说的是ICU的手卫生,也就是二类环境,虽然不需要外科手消毒,但根据GB15982其判定标准就是小于10个菌落形成单位,这与《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是绝对存在矛盾的。
其次,法律就是法律,不存在所谓“其他标准中有优于其内容的部分,也是应该执行的”,这种情况,因为那样是违反法律的特性的。《标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这是毋庸置疑的,只有在新标准实施后才涉及到“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目前GB15982有着绝对的权威。
虽然这个问题看起来有着技术落后,立法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问题,但是由于卫生部的疏忽,《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不是强制性标准,更不是国家标准,所以从执法和执行角度来讲GB15982必须优先于WS313。
各位也许是临床的、院感的专家,但是法律就是这样,依法治国就必须坚持法律的权威性。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没有讨论的必要。推荐性标准其效力对于行政部门可以说等同于废纸,卫生局会推动执行,但是不作为执法依据。
请各位专家清醒一下,学术的权威不代表法律的权威,法律有其稳定性,虽然不能与时俱进,但是会不断修订,以适应新形势。
一旦GB15982修订了,其实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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