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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9 21: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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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回复 #15 yzz 的帖子[/h1]
YZZ斑竹,我的观点和卫办医发[2005]292号无矛盾啊,是否是我没有说清楚?
我的意思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或兼具两个条件的属于医疗废物:1、具备分类目录中医疗废物的特征;2、属于分类目录中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的。我认为不具备特征但属于分类目录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的应该也属于医疗废物,举的例子就是分类目录感染性废物的第6种,使用后一次性医疗器械或用品,如使用后的加药注射器,虽然未被污染,不具备感染性废物的特征,但也属于感染性医疗废物。除此之外,其他类医疗废物也有没有被污染的情况,但因具备其他四类的特征或属于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中的,也算做医疗废物。
所以说是否被污染不是判断医疗废物的唯一标准。
在该文件第一条中也有同样的提法:使用后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不具备特征,但在组分名称中),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文件第二条输液瓶未被污染,不具备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感染性废物的分类特征,也未在分类目录的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分组中,所以不属于医疗废物。因输液瓶是两个条件都不具备所以不属于医疗废物。
[ 本帖最后由 琪纹 于 2007-12-7 12: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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