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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08: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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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和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医药〔2004〕311号
市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合理补偿医疗服务成本,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自8月1日起,提高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和门诊诊查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住院床位费,一级医院住院床位费每床日上调2.00元;二、三级医院住院床位费每床日上调2.5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1)
家庭病床、烧伤病人空气净化病床、烧伤病人空气悬浮病床、烧伤翻身床、骨髓移植净化层流病床、特需病床及门诊观察床床位费一律不做调整。
(二)门诊诊查费,每人次由2.50元调整为3.00元;中医科每人次由3.00元调整为3.50元。
二、提价收入的使用。有固定病床设施的医院住院床位费提价收入全部用于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医院按病床实际使用床日数向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交纳。门诊诊查费提价收入主要用于医院内部因收集、贮存、管理医疗废物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无固定病床设施的医院根据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按每公斤3元的标准向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交纳。所需费用由门诊诊查费提价收入中解决。
三、 确保调价措施顺利实施。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好出台前后的各项工作,确保调价措施平稳出台。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做好院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保管和消毒工作,落实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政策。
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目的和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1、天津市住院床位费价格调整表
2、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宣传提纲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四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 调整 医疗 收费 通知
(共印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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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市劳动局、市环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抄发:各区、县物价局、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价局成本队、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市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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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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