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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 15: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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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aihehua 于 2015-7-3 13:11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注意玻璃安瓶属于损伤性医疗废物(如庆大霉素安瓶),青霉素类、抗生素类废弃瓶(带
有胶塞的密封小瓶))不属于医疗废物。我院对这类小瓶使用黑色垃圾袋集中回收,有公司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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