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这个上级刚下的检查表,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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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7: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生活垃圾中不能混有医疗废物吧,如果医疗垃圾混有生活垃圾是不违背原则性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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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7: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鱼儿飞 于 2015-12-15 15:28 编辑

对于这个检查表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要知道一个前提,就是老师所在的单位有没有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条件,如果有,那么就不能毁形和浸泡;如果没有,适当的毁形和浸泡还有必要的。今年六月份我参加了我们区上组织的一周的援藏活动,去的那个县在藏区,根本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条件。目前他们处理医疗废物比较规范的就是累积到一定的数量然后专人找个偏僻一点的地方自己焚烧;而有的单位就直接找个地方就扔掉了。因此,我在那个县上做培训的时候,明确的讲了医疗废物是不需要毁形和浸泡的,但是,因为他们的条件太差了,必要的毁形和浸泡还是需要的。因为他们随便丢弃的空针很有可能就被吸毒人员捡回去重复使用;也有可能被一些小孩捡回去当玩具,真的,这并不是耸人听闻,具体情况必须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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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7: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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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7: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地区没有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机构,因此我院是损伤性医疗废物放入锐器盒,3/4满时封口焚烧。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后再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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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7: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明这个执法人员们根本没有跟进学习!毁型与消毒浸泡已经取消啦!减少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啊!好像一次性使用后物品也取消台账了!难道每天还有数一数使用后一次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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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7: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分享  内容很实用  慢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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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7: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医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那就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处置。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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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7: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各位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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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7: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最好毁型,防止无良医二次使用,消毒没有必要,既浪费又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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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7: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集中处理,不毁形,如毁形增加二次污染和职业暴露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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