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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15: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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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规定
各科室:
根据《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置权归产妇所有。产妇分娩后科室(包括手术室)将胎盘一律交产妇自行处理。
二、如有关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将胎盘交给产妇,由科室(包括手术室)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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