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奇怪:当下有2套不同的手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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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30号老师的观点:确实应该出台更加严谨规范的标准来规范日常工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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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必要在检测结果上耗很多时间,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提高手卫生依从性。让手卫生措施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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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卫生工作任重道远,只有多宣传、多培训、多督查,一步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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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old_friends 发表于 2012-6-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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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在检测结果上耗很多时间,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提高手卫生依从性。让手卫生措施落实到实处。
同意您的观点,不必对刻意的监测结果纠缠,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解决平时依从性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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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陌上尘埃 发表于 2012-6-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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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卫生工作任重道远,只有多宣传、多培训、多督查,一步步来!

还要多提供提高依从性的支持,如解决手卫生耗材收费,增加手卫生设施,增加医务人员配置(缩小护患比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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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五角星”对标准分类的理解。确实,1995年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是国标,是强制性标准;医务人员手卫生标准是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两个标准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而且这两个标准制定机构不同的,后者是感控标准专委会。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制定标准都是各自为政的,又不仅仅是院感的标准,你看看食品的标准,多乱,不一致的标准很多的。另外,问了我们省所,说,在手卫生方面,执行手卫生标准为宜;《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在修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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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还真没注意到这个问题,老师看的可真仔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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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省所,说,在手卫生方面,执行手卫生标准为宜;”
但是如果涉及行政处罚方面,必须依法行政。《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是不行的,1995年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是国标,是强制性标准,没有废止,就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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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卫生部管的,听卫生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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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6: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卫生规范”中手消毒效果应达到如下相应要求:a)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 cm2,
b)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cm2;而“消毒技术规范”:Ⅰ、Ⅱ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5cfu/cm2,并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铜绿假单孢菌为消毒合格;Ⅲ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10cfu/cm2,并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为消毒合格;Ⅳ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15cfu/cm2,并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为消毒合格;母婴同室、婴儿室、新生儿室及儿科病房的工作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菌、大肠杆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为消毒合格。 ICU属于Ⅱ类区域。卫生手结果应该是细菌总数≤5cfu/cm2。疾控他们给出的结论“不合格”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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