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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4 17: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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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琪纹 于 2009-10-10 23:30 编辑
复习《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关于病理性废物的内容:“病理性废物的特征是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其常见的组分或者废物名称为:1、手术及其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3、病例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例蜡块等”。
从其特征及组分名称来看,死婴不属于人体诊疗过程中废弃的组织、器官,不应该按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而是尸体,,应该交送太平间暂时保管后送火葬场同意焚烧处置。
楼上老师提的很对,这个概念大家应该明晰:死婴和死胎,如果是死胎的话,应该按照病理性废物进行管理,死胎即还是胚胎组织,我市曾经发生过不明死婴事件流失路边的事件,我们在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时,明确提出了死婴与死胎的概念,管理和归属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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