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讨论:可回收性废物归类至医疗废物管理,您怎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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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6: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卫生监督所的老师回去好好学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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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6: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可能各地都存在,一方面卫生监督有执法权,另一方面他们中的部分人知识更新滞后,要改变这个现状就一个字: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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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6: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映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来检查人员学习相关的规定后再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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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6: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朽 发表于 2015-6-15 09:08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5-6-15 11:08 编辑
问题是有的执法者不不光不充电,还听不进去建议,他们有执法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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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6: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应纳入医疗废物管理,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去向明确(有资质的回收机构),严防流失。我们医院是总务部负责,院感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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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6: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文件规定的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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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6: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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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6: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浅墨 发表于 2015-6-18 10:59
个人认为不应纳入医疗废物管理,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去向明确(有资质的回收机构),严防流失。我们医院是 ...
谢谢浅墨老师关注和分享贵院管理经验。
有资质的回收机构需要哪级机构的哪个部门认定的,我们这儿没有资质的机构,很想请老师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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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6: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刃木 发表于 2015-6-18 10:51
问题是有的执法者不不光不充电,还听不进去建议,他们有执法权呢!
太难,他们就有执法权,罚款呀!很多人不和你多说,反正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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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6: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我们这地方就没有专门的回收机构,你真没办法处理,算为医疗废物处理费用太高。利器盒必须每天更换,没做到每天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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