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7-3-15 15: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4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4.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
4.1.1 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 要求。
Ⅰ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IV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注射、换药等)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