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卫生部严禁将死婴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11、22楼有资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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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8: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接到通知死婴、死胎不需做医疗废物处理,但是怎样处理,我们这里卫生行政部门还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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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8: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引产胎儿雇人深埋,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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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8: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现在是按医疗废物处置,交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置。我院还没有接到卫生部的正式通知,什么时候可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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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8: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引产出来的的死婴一直都是送火葬场火化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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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8: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省市等待卫生部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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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8: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应该好好商榷一下,到底让医疗机构怎末执行,还是不明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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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8: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卫生部也不是只出一个文件就能解决死婴、死胎的处理问题!有许多细节还值得商榷。我们还没接到相关文件,是否还是按病理性废物处置死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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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8: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触目惊心!认真自查,照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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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8: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这个死胎如何界定?{:1_732:}28周?20周?16周?还是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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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8: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h1]卫生部严禁将死婴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h1]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后,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3月29日,山东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济宁市卫生局有关人士对此的解释是,死婴可能是当地医院里引流产或者病亡而造成的,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
    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用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
    卫生部认为,这一事件,反映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卫生部要求,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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